学生违纪处理说明
时间:2025-12-12 来源:
学生违纪处理说明
一、违纪行为发生,相关部门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报学生所在学院。
(相关人事实陈述、学生检讨、调查笔录、相关佐证材料、证据、情况通报、处理建议等)
二、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同时提出处理意见。
(谈话记录、违纪处分登记表、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处理建议等)
说明:
1.学生违规或违纪行为发生时,要及时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学生所在学院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先听取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人记录,陈述材料要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调查中,要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结束后由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调查中,要注意收集证据,做到证据充分,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材料、鉴定结论、勘察笔录、现场笔录;其他有权部门依法作出的坚定性结论(以上证据须经学校查证核实后,才能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
3.在责令学生做出书面检讨前,要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使学生认识到错误,并做好谈话记录。
4.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所在学院在调查清楚后,召开学院领导办公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提交书面处理意见(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谈话记录、调查笔录、会议记录、处分登记表等)。
5.学生工作处对材料规范材料、处分依据、证据等进行审核,并根据处分类型处理。
6.学生工作处起草处分决定及处分决定书。
7.两名以上老师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违纪学生本人。
8.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须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委员会备案。
9.依据违纪事件对相关材料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