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北科技学院国家励志
时间:2021-11-16 来源:
关于印发《华北科技学院国家励志
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评审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学校对《华北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北科技学院
2018年11月16日
华北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总金额由财政部拨付,奖励资助名额由教育部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业成绩优良
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内学生个人综合量化成绩排名列班级前20%,学分绩达到80分以上,且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同等条件下,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获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活动和学习竞赛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予以优先考虑。对于综合量化和学分绩排名靠前未被推荐的,须由教学单位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三)积极参加学校、教学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1. 积极参加学校、教学单位、班级组织的晨读晨练、公益劳动及文体活动;
2. 积极响应学校、教学单位、班级组织的卫生和文明礼仪养成活动;
3. 综合体育成绩75分以上。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无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在综合考虑学生人数、专业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国家每年确定的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教学单位。
第七条 在分配名额时,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适当向国家、行业需要的特殊学科和专业的学生倾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每年9月初,学生本人向其所在教学单位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每年9月中旬,辅导员组织本班级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评议,并提出建议名单。教学单位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建议名单进行初审,并将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将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按程序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教学单位上报的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将评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到位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5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有关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校资助体系中的其他奖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核实属实的,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学金,并根据校规校纪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用于请客吃饭或购买奢侈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华北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学字〔2007〕33号)同时废止。
华北科技学院行政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印发 |
经办人:黎霞 电话:010-61590815 共印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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